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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章
    “其实我们国家古代一直以来有关于通奸的规定,就是因为要维护家庭关系,春秋之前就有关于通奸的记载,之前也提及了秦朝对于通奸罪的规定。”
    “在汉朝,通奸也要被罚为城旦,并且西汉法律规定,官吏和人通奸的,按照□□定罪,主要是考虑到因为官吏的权柄导致人不得不同意发生性关系。”
    【咱就是说,这条法律建议全国推广】
    【感觉是一条有利于结婚率的法律呢】
    “但是遭逢乱世时,通奸也不会被时人认为是大错,毕竟女子很多时候都需要活下来,不能对于她们过于苛责。”
    “直至隋唐时期,民风开放,公主都可以公然养面首,通奸罪自然不会被重罚,宋朝也沿用了隋唐的法律,但是南宋时期,南方地区经常出现动私刑的情况,这时候就已经有浸猪笼的私刑出现了。”
    “《元史·刑法志》记载,‘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妇逃者,加一等,男女罪同,妇人去衣受刑。’而之前条款中所谓的女不坐,就是不用受通奸罪的刑罚。”
    “因为程朱理学的流行,明清较元朝又有一定的加重,但是也有规定,通奸罪必须要当场抓获,否则就不能定罪。”
    【这就是传说中的捉贼捉赃,捉奸在床?】
    【这个当场抓获的难度是不是有点大?】
    【我还以为通奸罪只有已婚的,原来未婚也有通奸罪?那我之前看到小说说婚前发生关系于是成婚的,是真还是假啊?】
    看到这个提问,有现代人回答:【肯定是真的!西厢记不就是这样?】
    【未婚难道不是直接成婚就好了?不会有人想要被打板子吧?这里妇人还是去衣打……】
    【难怪说聘为妻奔为妾,就是怕被官府打板子,男人不愿意明媒正娶,就不得不委身成为妾室了吧?】
    也有古人回答:【如果捉奸之人执意提告,双方未婚也会被定为通奸罪的】
    【比如说未婚夫、未婚妻捉到了对方通奸?为了清清白白退婚于是闹上法庭?】
    第129章
    在现代人弹幕说的热闹的时候,古人也在评判他们。
    “十四岁以下都是幼女,后代的成婚年龄果然很晚。”
    “居然没有通奸罪?那岂不是民风败坏?”
    “后世男女都同窗读书,还能指望什么民风贞洁?”
    说是这么说,但是也没什么人发去天幕上,毕竟一发就会被嘲讽甚至要和网络“刁民”们吵架,吵架又吵不过,实在是自寻烦恼。
    伍爱华则是等弹幕讨论了一两分钟之后,才继续自己的科普。
    “除了刑事法律中确定的□□幼女等条款被后世继承之外,元朝民事法律中也有条款被后世所继承。”
    “第一个就是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
    “在元朝之前,例如唐宋,对于刑事犯罪的立法主要是刑罚,及对罪犯的用刑,而很少涉及对于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庭的赔偿问题。”
    “刚刚我们提到元朝同罪异罚的时候,就已经提到了烧埋银,也就是元朝将丧葬费确立进入了法律中。”
    “除了丧葬费之外,元朝杀人和伤人还有另外的赔偿,例如‘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资’等等,不夸张地说,给明清法律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奠定了基础,夸张点说,深刻影响到了现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制度。”
    听到伍爱华这话,铁木真、忽必烈等元朝君王的眼中都露出了笑意,任凭谁知道自己影响了后世这么多年,都难免志得意满,并且希望主播能够多夸点。
    “除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外,主播我深刻地怀疑元朝的不动产买买制度对于西方的不动产买买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
    “众所周知,元朝的版图已经扩展到了欧洲,又有马可波罗等旅行者在元朝的时候去过元大都,留下的游记在西方影响力巨大,加上西方现在的不动产买卖制度和元朝如出一辙,所以很难排除元朝的影响。”
    “元朝的不动产买卖是怎么立法的呢?”伍爱华自问自答道:“根据元典章里面的规定,要先向官府申报获得卖房凭据,然后先问亲戚和邻居,因为他们都有优先购买权,再签订合同,买主还需要经过邻居的同意,不允许卖给恶邻影响社区的安定,最后才是到官府备案并且交税,完成房屋买卖。”
    “这一套制度,已经是非常完善的不动产买卖制度了,分析一下现代的制度,也就是在这基础上进行了简化。”
    【此时此刻,元朝野蛮的印象在我脑海中已经抹去】
    【不动产买卖已经这么接近现代了?】
    【说起来元朝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又是如何的呢?总不会和唐宋明清一样吧?】
    看到这条弹幕,伍爱华回答道:“元朝时候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和唐宋以及明清确实有所不同。”
    “明朝和清朝我们日后再说,需要提及的也就是他们几乎剥夺了女性的人身权和财产继承权,但是元朝并没有这样。”
    “我们之前有提及,游牧民族的收继婚是比较普遍的,当时皇太极的兄弟嫌弃他的贵妃不愿意娶,虽然借口年纪大,但是也有因为嫁妆不丰厚的原因,而嫁妆不丰厚的很大因素,是因为当时的蒙古林丹汗是被皇太极打败的,而不是未经历战争先死亡的。”